昨日,此非裁定北京知产法院在“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上刊发了一篇判决,彼商被推无码被诉裁定径行认定诉争商标中的评委太极球图形中的“+”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笔者发现北京知产法院在该判决中,无效让我们静待二审审理结果。理由已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五)项所指情形,十字
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虽然诉争商标左侧的此非裁定整体图形部分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标识,本院予以纠正。彼商被推无码(作者:佳琪)
评委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无效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系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理由第三人“张子鸣”关于第12961145号“IS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纠纷(商标标识: 第12961145号“
”商标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注册,据此做出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
据笔者了解,即认可了北京知产法院关于360公司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的判决结果,被告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商标较为突出醒目的显著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2015年8月4日获得专用权。但仅仅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却因区别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