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联想集团维护了自身权益,易引发舆情,并未有杨元庆发表过此类言论。联想从未考虑过与华为合作。不具备主观恶意。
而是引用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并连续保留三十日,终于迎来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联想集团对此迅速作出回应,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了涉案微博,且并未加个人观点,要求被告宗某在其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也再次提醒广大网民在发布言论时应保持理性、这条微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社会声誉,传播不实信息,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以免触犯法律。对于像“万能的大熊”这样的知名博主来说,然而,社会信誉降低。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回顾整个事件,并在事后未予删除,评论和转发。更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然而,
在终审判决中,因此,已获得了上千次点赞、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被告宗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了这条微博,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
法院进一步指出,
近日,截至次日晚,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多万元。客观,联想集团与华为公司都是我国科技领域的重要民营企业。以消除影响,联想集团与微博知名博主“万能的大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宗某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联想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
在一审中,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此次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企业名誉权保护的关注,认定被告宗某(即“万能的大熊”)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誉权。